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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法官论假身份登记如何撤销-锦州婚姻离婚律师李晓东
2011-07-10 14:57:25 来源:
在婚姻关系中,除非隐瞒的身份信息足以对婚姻的实质要件产生影响,比如隐瞒性别、法定结婚年龄、近亲属关系等,否则,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所以,应对一方以虚假身份登记结婚案件区别对待。
当提供虚假身份证明一方并非下落不明时,向登记机关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明,但其生物身份信息比如照片、留在婚姻登记处档案内的指纹仍然可以确定当事人的身份。对此类案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如果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一方要解除婚姻应当通过离婚诉讼;如果提供虚假身份一方后经查实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则另一方可以提起确认婚姻无效诉讼。
当提供虚假身份证明一方下落不明时,由于被告的身份不明确,当事人无法提起民事诉讼,其婚姻自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只能够通过行政诉讼的形式,给另一方当事人以司法救济的渠道,针对行政机关作出婚姻登记中可能存在的事实认定和程序瑕疵问题来撤销婚姻登记。
本案中,被告未按规定要求邱春宝提交居民身份证,同时,在邱春宝未提交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况下,先给予邱春宝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法院应撤销了被告的结婚登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这个案例有两个关键点。
1、阿红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无效。本案中阿红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年方18岁,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其在起诉时已经27岁,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
2、阿红登记时用是时表姐的身份证,这能不能证明她和宋辉的婚姻是无效的。按照我国的法律,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结婚登记证,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之一,而不是认定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标准。因此,阿红在诉状中要求宣布婚姻无效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查证不属婚姻无效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情形的。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阿红想和宋辉划清界限,唯一的办法是将自己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与宋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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