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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没分房子可起诉再分-锦州婚姻离婚律师李晓东
2010-12-16 13:48:45 来源:
律师:我与陈某(女)于1993年自愿登记结婚。2004年4月,我俩共同出资4万元在太和区购买了一栋平房。2006年5月,因性格不合,我二人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房屋未予分割。离婚后该房屋仍由双方管理。2009年10月,陈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房。请问金律师陈某的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她的行为是否表示离婚时已经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
律师解答:《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但这一规定是针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本案中双方都不属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受该规定诉讼时效两年的限制。《物权法》第九十三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可见,房屋共有不仅限于夫妻特定身份关系,公民基于其它关系也可以共有。因此你二人离婚后还可以共有房屋。双方离婚时未提出房屋分割请求,离婚后又共同管理房屋。应当认定双方有对房屋继续保持共有的意思表示,其共同关系处于连续状态。所以,陈某如今有权请求分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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