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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立遗嘱-锦州婚姻离婚律师李晓东
2011-01-26 21:28:45 来源:
遗嘱形式 |
|
见证人 |
效力 |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况 |
公证遗嘱 |
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
公证机关 |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
自书遗嘱 |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 |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1.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2.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3.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 |
代书遗嘱 |
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者口授遗嘱。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以按手印代替签名。 | ||
录音遗嘱 |
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也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言录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上。 | ||
口头遗嘱 |
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J1] ,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就是危机情况结束,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
[J1]金婵于1996年与张二结婚,第二年张二继承了父母的遗产三间房子和一些日用家具。1998年张二得了不治之症,临终前向妻子金婵和亲友们表示,他死后要把家中归己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后代。张二去世后,金婵也由于过度悲伤引起早产,于1999年1月3日生下一男婴。男孩生后第二天死亡,金婵也于产后第6天死于破伤风。张二的哥哥张大参加了丧事料理,并叫其子张峰为死者“打幡”、“摔盆”,声称要继承死者的遗产。金婵的母亲李秀玉在金婵夫妻患病期间,一直照顾他们,在金婵死后,李秀玉收拾死者衣物准备回自己家时,张大父子出来斥责,并关门上锁,不准李秀玉再进屋动一针一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项? ( )
A.张二去世后,金婵、胎儿是合法继承人
B.金婵死亡后,张大有权分得部分遗产
C.金婵死亡后,李秀玉是惟一合法继承人
D.张二的口头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答案] C
[考点]继承人范围与顺序
[解析] 依《继承法》第10、26、28条等规定,张二的口头遗嘱有众人见证,应为有效,张二的遗产归其男孩所有;男孩死后,归其惟一合法继承人即母亲金婵所有;金婵死后归其惟一合法继承人即母亲李秀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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