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锦州离婚继承律师李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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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婚姻解2房补知识产权—锦州律师李晓东
2012-02-03 08:11:13 来源:
锦州婚姻离婚律师李晓东电话 13940606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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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最高法院对婚姻法解释2的权威解答。关于夫妻财产认定及分割的有关问题(一)关于审判实践中较难处理的住房补贴等一些款项的认定、分割及涉 及知识产权收益的分配问题 现如今,人们的收益中除了工资、奖金之外,还包括了许多以前没有过的表现形 式。比如,随着房改制度的推行,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款项,每个人都可能会得 到。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人们退休后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对这些相关费用, 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此前实践中有不同看法,处理结果也不一致。在专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解释二》规定,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款项,属于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考虑到这些费用,有些并不是当事 人随时随地就能够拿到手中、实际控制,而是必须得等到一定条件具备时才可以动用, 所以解释采用了“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表述,以求更好、更明确地划定夫妻共同 财产范围,从而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比如像住房公积金,虽然国家规定就该款项设立专 门账号,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按月统计发放。但是,动用公积金,必须是 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节,只能待职工 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至于夫妻离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另外,因为知识产权能否实现其财产性权利、何时能够实现等问题,都具有不确定 因素,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和其财产性权益的取得有时并不同步。那么,如何理解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的真正含义,显得很重 要。本解释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是对一些“财产”的认定问题作出的规定,因此, 立法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当是侧重于财产性收益。那么,认定一项财产是否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时,就应该以该项财产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为判断标准,而不 应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为判断依据。如果一项知识产权于婚前取得,但婚前并未 确定财产性收益问题而是婚后才确定了财产性收益的取得问题的,则该项财产性收益,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知识产权,但财产性收 益并未确定的,离婚后才确定并实现了该财产性收益的,根据有关规定,这笔收益属于 该知识产权人的个人财产。其原来的配偶无权要求分割。如果该知识产权人离婚后又与 他人结婚,也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则后一个婚姻关系期间得到了上述财产性收益的 话,应当认定为属于该知识产权人与后一个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共同所有。本解释第十二 条对此类问题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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