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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不准离婚二审应当判决离-锦州婚姻离婚律师李晓东

2011-01-04 13:59:39 来源:


一审不准离婚二审应当判决离-锦州婚姻离婚律师李晓东

当事人不服一审不准离婚的判决而上诉的,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根据该规定,凡是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而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予离婚的,且经调解无效的,就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案件是一个复合之诉,其既包括当事人关于离婚的争议,也包括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其他争议问题。在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自然不会也无需对子女抚养、分割问题作出处理。但二审中,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许离婚的,就应当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但由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显然不能直接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在二审中一并处理,否则就会使得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实际上一审终审,这显然是不妥当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只能首先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就发回重审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问题,审判实践中已经有了新的处理方法。即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一方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首先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将婚姻关系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时,二审法院应当直接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问题和已查明的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判决,而对难以在二审查明的财产问题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就全部财产问题发回重审,对人身关系一般不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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