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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李晓东 介绍离婚案件管辖
2011-03-01 19:00:35 来源:李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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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离婚 |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离婚适用法院地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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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
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总不能被告不在,就不能离婚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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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
都出来了,当然依被告经常居住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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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
如定居国要求离婚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则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
由缔结地管辖最好,最后居住地联系最紧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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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
如定居国要求离婚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则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
属人管辖。原住所地与最后居住地联系都最紧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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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
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
没有定居,故国内任何一方的原住所地都有管辖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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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 |
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由管辖权。 a.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A2]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b.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c.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有权管辖。d.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总结:a.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所。b.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c.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 |
属人管辖,保护国内一方的利益。 2,撤诉后半年再起诉 也不可 3,失踪不是离婚的先决 公告送达 缺席判决 原告住所地管辖。 4,离婚不可再审,财产可以,笔误可以再审,也可以裁定改正。 6,离婚判决后,漏判财产,告之另行起诉,不可再审。 7,一审判决不离婚,二审判离婚怎么办:先调节,不成就撤消原判,发回重[创编4] 审。 8.离婚诉讼中,一方死亡,诉讼终结。 10.一审判决离婚,在判决生效前,不可另行结婚。 (10)《婚姻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209、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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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军人对文职军人提出离 |
被告住所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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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 |
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
闹到部队去多不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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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是军人的, |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 |
家丑不可外扬 |
[j1].对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B.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
C.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及注释]D,见“民诉意见"第11、12条。
[A2]王明、李玲于1990年在天津相识,后由于工作关系二人分别于1991年2月和8月调至北京,并于次年5月在京结婚。1994年,王明赴A国学习,留下李玲一人在深圳居住,1995年李玲去探亲,后二人在A国定居。由于性格不和等原因,1997年,李玲向A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该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不予受理,李玲遂向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案应由哪地法院管辖?( )
A.只能由北京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只能由深圳某基层法院管辖
C.我国法院不予受理
D. 由北京或深圳的基层法院管辖4
[f3]有个老相声 就是这么说的 让猜谜中药 :“丈夫外出3年正---当归”“妻子买纸糊窗柃---防风”
[创编4]离婚涉及复杂的财产审理 要有2审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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