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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对方不能继承司法解释—锦州离婚律师李晓东
2012-02-22 08:59: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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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 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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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颁布日期】 19870725 【实施日期】 19870725 【章名】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 至于栾庆杰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可按财产纠纷处理。 【章名】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 原告人:刘美珍,女,28岁,辽宁省盖县九寨村农民。 被告人:栾焕章,男,58岁,住址同上,系工人。 栾焕章之子栾庆吉与刘美珍于1983年12月,未履行结婚登记, 一、刘美珍的个人财物29件,价值232元; 二、栾庆吉的遗产9件,价值395元; 三、刘、栾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35件价值一千零四十四元四角。 另外,刘、栾“婚后”居住的房屋两间半是栾庆吉父母给他们的。 栾庆吉死后,刘美珍诉讼到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继承栾的遗产 盖县人民法院按继承纠纷立案,于1986年11月17日审理认为 (一)刘美珍的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二)共同财产7件,归刘美珍所有; (三)共同财产28件和栾庆吉的个人遗产归栾焕章所有。 宣判后,栾焕章、沙素梅不服,以刘美珍与栾庆吉未办结婚登记手续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两种意见: 一、认为刘美珍与栾庆吉系自由恋爱,虽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 二、认为刘美珍与栾庆吉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是违法的。婚 省法院合议庭经过评议亦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美珍不应享有合法继承权。理由是:(一)婚姻 另一种意见认为,刘美珍与栾庆吉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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